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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劳务派遣路在何方

2014-09-10 11:28      点击:
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起草并通过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个劳务派遣领域的“国家规章”,《暂行规定》一经颁布就引发了劳务派遣用工领域的广泛关注。不同的角色,站在不同的立场和利益层面,对未来之路,做出了截然不同的预测。

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起草并通过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个劳务派遣领域的“国家规章”,《暂行规定》一经颁布就引发了劳务派遣用工领域的广泛关注。不同的角色,站在不同的立场和利益层面,对未来之路,做出了截然不同的预测。有的忧心忡忡,认为劳务派遣市场大势已去,严冬已经降临;有的喜笑颜开,认为机遇难得,春天已经来临。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随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实施,必将引发劳务派遣工和用人、用工单位之间新的“博弈”。未来劳务派遣市场上三个主体角色将何去何从?这个现实的问题又一次实实在在地摆在人们的面前。

一、劳务派遣,路向何方

1.从用工岗位上来看

《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原来劳务派遣用工,几乎涉及用工企业各个岗位,用工量极大。此条规定,彻底堵塞了我国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某些部门大批量、常态的、主流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把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了。“三性”岗位的压缩限制,对劳动者是个利好消息,对大部分用工企业仅仅是个成本高与低的问题,对劳务派遣公司则是,把大量依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而生存的大小劳务派遣公司“众多好汉”,一夜之间推上了“华山一条路”,僧多饭少,众多公司面临的是生死抉择的问题。

2.从用工比例上来看

《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第二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过去,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居高不下,个别用工单位甚至达到70%以上,甚至更多。此条规定,等于对前期历史形成的错误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判处了两年死缓。新的劳务派遣工不能增加,原有的要逐步减少。两年以内改邪归正,今后劳务派遣市场只有10%的竞争生存空间。优胜劣汰,对强者来讲,前途光明,对弱者来讲,死路一条。

3.从投保方式来看

《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过去,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利用异地少险种、低基数、低比例参保,可以利用为用工单位节省大量用工成本的优势,争取到大量的劳务派遣用工名额。此条规定,等于对用人单位采取异地参保形式,取媚于用工单位来节省劳动力成本的做法,判处了死刑。宣告了自2014年3月1日起,此路禁止通行。

4.从变换经营方式上来看

《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过去,已有一些“先知先觉”的企业,未雨绸缪,采用了新瓶装旧酒的办法以应对即将到来的变化。但此条规定,宣告了“假外包、真派遣”伎俩的破产,在税票、财务收入、费用开支、利税账务照妖镜下,真假美猴王,都会原形毕露。今后在劳务派遣道路上,靠挂羊头卖狗肉,瞒天过海的招法,战战兢兢的经营,也许还能侥幸蒙混一时,但终非长久之道。

综上所述,对劳务派遣市场上劳务派遣工和用人、用工单位三个主体角色未来何去何从,道路方向已明。那么,今后的路怎样走,路在何方呢?

二、劳务派遣,路在脚下

1.对劳动者来讲

从宏观角度上来讲,又一个春天来临了。从劳务派遣的大道上一路走来,他们身不由己,其间沉沉浮浮,有苦有乐,有得有失。他们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法规政策出台的最大推动者,也是最大受益者。他们之中的绝大部分劳务派遣工今后将会逐步脱去劳务派遣工“二等公民”的外衣,在真正的“三性”岗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也将会逐步得到优质劳务派遣企业的优质服务。一句话,随着党和国家法规政策的逐步完善和透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逐步觉醒,他们在劳动就业的大道上,路会越走越宽广,前途一片光明。

2.对用工单位来讲

企业的逐利性决定了用工单位为减少企业用工成本、管理成本、诉讼成本和规避法律责任和人工经营风险而必然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一路走来,最早是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起源于美国,后在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发展起来,迄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我国劳务派遣始于1979年的北京外企服务机构,从小到大汇成涛涛洪流,迄今有30多年历史,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最大助推者和最大受益者。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它是劳务派遣大军涛涛洪流的源头,时至今日,走到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堤坝和分水岭面前,在两年大限以内,它必然被分割成四路。

第一条路是:“转一批”。就是有一部分劳务派遣员工直接从劳务派遣企业中切换过来,和原用工企业签订合同,改为企业直接自主用工。

第二条路是:“外包一批”。就是将一部分劳务派遣员工随着产、供、销线体,连业务、职能、人员转包给另一家独立的业务关联企业。

第三条路是:“留一批”。就是将一部分符合“三性”岗位的劳务派遣员工,保留下来,继续走劳务派遣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