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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匿名是一种犯罪吗

2014-10-30 10:51      点击:

 《纽约客》杂志曾经有句话广为流传:“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但现在,网民是人是狗的问题可能会有个说法了。近日,美国密苏里州49岁的妇女洛瑞·德鲁(LoriDrew)因在网络上提供虚假身份而获罪。

  据报道,德鲁伙同女儿在MySpace上冒充名为乔希·埃文斯(JoshEvans)的男生,对13岁的女孩梅甘·迈尔(MeganMeier)进行骚扰和匿名辱骂,导致其自杀。

  美国洛杉矶联邦地区法院判定“德鲁未经许可访问受保护电脑”等三项指控成立,她为此被一审判处3年监禁和30万美元罚款。

  这是美国,乃至全球第一例因为提供虚假的网络身份而获罪的案件,它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网络匿名制的思考。

  对于网民来说,现在仍有足够的理由在网络上以虚假的身份存在。个人真实信息被注册网站外的第三方盗取,甚至购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但是,如果以虚假的身份作为侮辱他人行为的保护伞,德鲁案为这种行为敲响了警钟。

  一般而言,基于事实的网络责骂是人们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最多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本案的关键在于,德鲁因使用虚假的身份而违反了MySpace的服务条款。根据MySpace的使用条款,用户必须提供“真实和准确”的注册信息,德鲁编造的假身份等同于她本人“未经授权”地使用这一网站。

  因此,美国洛杉矶联邦地区法院判定德鲁触犯了美国的《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而犯有电脑欺诈罪。这一法案原来只被用于处理电脑黑客非法入侵案件。如果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通过了这一裁决,德鲁案就可能对美国千千万万的网民造成巨大的冲击。

  在宣判时,审理德鲁案的法官也表示,他和其他很多MySpace用户一样,从来没有认真阅读过注册的服务条款。事实上,用户在注册其他网站时也是如此。如果仅仅因为违反了网站的服务条款就将面临刑事起诉,恐怕会人人自危。此前,违反网站的服务条款最多只是民事纠纷。

  美国的很多网民表示,这种判决违背了20年前美国的《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制定的初衷,人们不可能在使用每一个网站时都首先去阅读服务条款。

  但是不管怎样,一个更加真实的网络世界却是人们努力的方向。为了去掉虚假用户,Facebook、雅虎和Google等很多网站都在不断推出新的验证方式,试图占领用户网络身份验证与管理的先机。

  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因为提供虚假身份而获罪的案例。但是,虚假网络身份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已经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晶向全国人大正式递交了网络实名制立法议案。

  雁过留声,鸟过留名。对于负责任的网民来说,网络虚假身份是为了保护自己,而非伤害他人。当一个诚信和安全的网络环境逐渐形成后,网上虚假身份的保护伞也应该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