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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遵照哪里的标准

2014-03-27 17:03      点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所以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就是因为上海劳务派遣往往是由经济较落后而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地区向经济较为发达但劳动力相对短缺的地区进行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这种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差距往往成为上海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从被派遣劳动者身上通过不正当手段榨取利益的动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因此受到伤害,仅仅可以拿到上海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标准的工资。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针对性非常强:愈在解决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派遣劳动者的情况也不少。比如由于经济发达地区就业环境严峻,因此不少劳动力以上海劳务派遣形式流向经济落后地区;又或者技术支援,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者具有的技术技能在该地区比较普通且不具备竞争力,但是经济落后地区企业却缺乏这些技术技能,因此,技术需求带动劳动力流向也是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派遣劳动者的一个原因;另外,政府的就业指导、扶持援助、税收政策等,也会导致以上情况出现。此时,就出现了一个现实问题:应遵照哪里的标准确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笔者认为,在被派遣劳动者从高标准地移至低标准地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标准,即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因为被派遣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退协议中涉及劳动者自身利益的内容享有知情权,被派遣劳动者对将要服务的用工单位情况的认可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也就是说,被派遣劳动者承认了在这样的报酬标准和劳动条件下工作。
此外,如果是由于就业环境的不乐观,使得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上海劳务派遣。对这部分被派遭劳动者来说,在经济落后地区按照经济发达地区的标准来获得劳动报酬是违背经济规律的。
对于具有技术支援性质的上海劳务派遣来说,上海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视悄况,通过向被派遣劳动者发放补贴的手段来填补经济落后地区的薪差。当然,劳务派遭单位对此握有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