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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实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三方关

2014-03-28 17:03      点击:
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此时,劳务派遣关系不能成立,劳务派遣协议无效。
但上海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并不影响上海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当然,上海劳务派遣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中派遣条款的依据,其无效将导致劳动合同中相应的派遣条款无效,却并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其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则用工单位此时就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责任。
用工单位因为上海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设立条件,而使自己承担了事实上用人单位责任的,可以就派遣协议无效而向上海劳务派遣单位要求贻偿。
如果上海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并且在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后.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不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则用工单位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用工单位可以基于订约中信赖利益的丧失要求上海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